通知公告
宁夏农垦博物馆藏品征集公告
为丰富宁夏农垦博物馆基本陈列展览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藏品,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实物藏品
1.反映宁夏农垦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以及历史沿革、重要活动、重大工程、风土人情的证照、牌匾、机械等各类老物件。
2.宁夏农垦历史上特殊作物标本或作物种子标本(如某粮1号、“宁夏第一”“中国第一”的研究成果标本等)。
3.与宁夏农垦农业种植相关的历史文物(如碳化种子、陶瓷器、石器、典籍等)。
4.科研过程中使用的器具、仪器设备、器械模型等(如检测试纸、特殊培养皿、测量工具、镊子、铁锨等)。
5.植物科学模型、挂图、彩绘,以宁夏农垦农作物为原材料展现的工艺/艺术品。
6.具有代表性的宁夏农垦相关人物手稿、工作笔记、生活日志、奖章、工作证件、函件、介绍信、生活用品、科研用具、劳作工具等实物。
7.在宁夏农垦工作期间使用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票据(如往返各地的车票、餐票、住宿票、通行证等)。
8.生活用品,反映宁夏农垦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生活变迁的生活用品、建筑部件等。
9.其他与宁夏农垦发展相关材料,如书籍、报刊、报告、论文、信件、历史文献、科技成果、文学传记、作品收藏等具有历史性、文化性的实物资料。
(二)数字影像材料
1.相关机构和个人在宁夏农垦工作、生活影音材料。
2.宁夏农垦大事记、重要史情等音像、照片材料。
二、征集时间
征集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征集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宁夏农垦博物馆藏品征集主要以捐赠、寄存、复制和代管四种方式开展。
(一)捐赠。采取自愿原则,欢迎持有者和持有单位无偿捐赠。鼓励以原件为主的方式捐赠。如本人不愿捐赠原件的,可捐赠复制件。
(二)寄存。对于持有者不愿捐赠、希望在一段时间展览结束后收回的藏品,将签订协议,约定寄存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条款,采取寄存的方式征集。
(三)复制。对于持有者不愿捐赠、寄存的历史资料,可由集团政策研究室收集信息,采取仿真复制的方式征集,复制后原件归还所有者。
(四)代管。藏品所有者自愿将藏品交由博物馆保管展出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代管协议,由博物馆进行科学管护。
藏品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将为提供藏品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铭记。提供藏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可享受优先参加宁夏农垦博物馆文化交流活动等权益。藏品被用于陈列展览将标明提供单位或提供者姓名。
四、征集程序
1.有意向者提交藏品征集登记表,填写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邮箱:nxnkzys@126.com),用于初选。
2.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由宁夏农垦集团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接收、鉴定整理、保存展示。
3.应征藏品一经提交,即视为提供人已明确同意宁夏农垦博物馆拥有该藏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权,宁夏农垦集团有权发表、复制、使用该藏品。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薛振华 13895308333 彭春梅 13469606800
藏品邮寄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宁夏农垦博物馆
藏品邮寄联系人:王青海 13209668787
藏品邮寄邮编:753402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